近来,郴州市政府门户网站、郴州市教育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寻求《郴州市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施行细则(试行)》定见主张的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根底教育实践,我局草拟了《郴州市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施行细则(试行)》(寻求定见稿)。为问计于民,广集民智,完善细则,现向广阔市民和社会各界揭露寻求定见。《细则》寻求定见稿全文刊载在郴州市政府门户网站、郴州市教育官网等前言。热忱欢迎广阔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定见和主张,并将定见和主张发电子邮件至czjjk@163.com或函告郴州市教育局根底教育科(地址:郴州市苏仙南路3号,邮编:423000)。定见和主张反应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5日。
郴州市教育局
郴州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2021年2月4日
郴州市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施行细则(试行)(寻求定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厉纪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实在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保证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而有特性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置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置暂行规矩》(人社部令第1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背工作道德行为处理方法》(2018年修订)、省教育厅《印发的告诉》(湘教发[2018] 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力,结合全市教育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全市一般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校园,包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训练安排。
所称教师,是指在全市一般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校园任教的教师,包含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训练安排任教的教师。
本方法所称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是指中小校园、教师违背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办学、从教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违规办学行为的确定
第三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背教育教育惯例行为:
(一)不按国家、省课程方案开课设节,未开齐开足规矩课程或随意增减课时的;
(二)责任教育阶段校园随意进步教育难度或违背湖南省责任教育课程方案,加速教育进度、提早结束新课的;
(三)小学一、二年级安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课外作业量超越1小时,初中课外作业量超越2小时,高中课外作业量超越3小时,学生和家长反映激烈的;
(四)责任教育阶段校园每学期在期中、期末考试外一致安排考试,并按成果发布学生排名的;
(五)违背规矩安排学生参加各类比赛、进校园活动的。
第四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招生编班行为:
(一)责任教育校园违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准则,跨区域招生或以考试、比赛等成果作为根据“掐尖”招生的;
(二)责任教育校园经过举行或参加举行训练班、训练安排等进行招生,使用中介安排、训练安排等变相违规招生的;
(三)责任教育校园举行要点班的;
(四)一般高中私行超方案招生、跨区域招生、提早招生的;
(五)一般高中私行选取全市同批次校园最低操控线下考生,接纳已被其它高中阶段校园选取的考生的;
(六)民办一般高中私行面向市外招生的;
(七)一般高中违背责任教育学制规矩,从初中校园提早“掐尖”招生、办班的;
(八)中小校园在春、秋季开学前后私行发布招生广告、举行插班考试、接纳插班生的。
第五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征订教辅资料行为:
(一)违背“自愿订货”准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货教辅资料的;
(二)违背“无偿代购”准则,在教辅资料征订中拿回扣、获取利益的;
(三)违背“一科一辅”准则,一个学科订货多套教辅资料的;
(四)安排小学一、二年级征订教辅资料的;
(五)订货市级引荐目录之外教辅资料的;
(六)以家长委员会名义,一致订货市级引荐目录之外教辅资料的;
(七)向学生和家长引荐收费的学习APP,经过APP安置作业,要求学生在APP上打卡、学习的。
第六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补课行为:
(一)责任教育阶段校园使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安排学生在校内成建制、有偿补课(确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搁的课时,校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在学期内节假日或寒暑假按实补足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在外)的;
(二)责任教育阶段校园在校外租借场所安排学生有偿补课的;
(三)责任教育阶段校园与社会训练安排协作,由社会训练安排供给场所、收取费用,校园派教师、安排学生到社会训练安排补课的;
(四)责任教育阶段校园以家长委员会名义收费,使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和学生其它休息时刻安排教师、学生在校内或校外补课的;
(五)将校园、校舍租借、出借给校外训练安排、社会安排、企业和个人办班的。
第七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课后服务行为:
(一)违背“家长自愿”准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家长和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
(二)压减正常的课时和作息时刻或超越规矩时刻展开课后服务的;
(三)以课后服务为名,以班为单位成建制补课、上新课的;
(四)违背课后服务范围规矩展开课后服务的;
(五)将早读、晚自习、乃至双休日补课归入课后服务的;
(六)超越规矩规范、不按课后服务实践课时数收费的;
(七)课后服务收费不以学期为单位结算,结余部分不返还学生家长,建立“小金库”、挪作他用的。
第八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背学籍处理规矩的行为:
(一)对契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校园不按规矩主张转学请求让其试读,形成学生借读的;
(二)对契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出校园无故不予处理转学手续,形成学籍空挂的;
(三)中小学接纳不契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借读的;
(四)一般高中校园彼此勾结,一方接纳学生借读,一方为学生空挂学籍的;
(五)一般高中学生未处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一个学期接连150课时或累计200课时未到校上课的(课时量计算以课程方案为准),学籍地点校园不按规矩撤销其一般高中学籍、或撤销后为其康复一般高中学籍的;
(六)中小学处理转学、休学手续把关不严或招摇撞骗的;
(七)责任教育阶段校园答应学生留级或接纳往届初中毕业生的。
第九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收费行为:
(一)违背省、市收费规矩,私行进步收费规范收费的;
(二)私行建立收费项目和规范、巧立名目收费的;
(三)责任教育阶段校园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补课费、教辅资料费、班费、捐资助学款等费用的。
第三章 教师违规从教行为的确定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教育教育行为:
(一)违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矩(试行)》体罚学生的;
(二)轻视、驱逐“后进生”“学困生”的;
(三)向学生和家长引荐或经过家长委员会一致订货规矩目录之外的教辅资料和收费的学习APP,以此向学生安置作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和家长订货的;
(四)用手机安置作业或要求学生使用手机完结作业的;
(五)安置惩罚性作业、要求家长完结或批改作业的;
(六)在课堂上宣布不妥、过错言辞的。
第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行为:
(一)在自己居处进行课外教导活动、为学生供给食宿或租借场所进行课外教导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社会训练安排兼课从事学科类教导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使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社会训练安排教导班介绍生源、供给信息或安排、引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四)以爱人、爸爸妈妈及亲属名义或托付别人及社会安排举行各类教导班,安排或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
(五)其它应当确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违规补课行为:
(一)私自使用学生午休、下午放学后或许双休日、节假日时刻,在校内或许租借校外场所以班为单位安排学生团体补课、教导的;
(二)参加家长委员会、社会训练安排、社会团体或个人安排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团体教导活动的;
(三)其他违背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精力的。
第四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及权限
第十三条 中小学违规办学的,责令整改,撤销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历,并根据不同违规办学行为对校长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一)违背本细则第三条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约谈其校长、分担校长和相关责任人,撤销校长、分担校长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奖评优、职务提升、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资历;拒不整改或假整改、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校长正告处置。
(二)公办中小学违背本细则第四条的,给予校长正告处置;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校长记过、下降其岗位等级或撤职处置。民办中小学违背本细则第四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方案、撤销下一年度招生资历直至撤消办学许可证处理。
(三)违背本细则第五条的,清退违规征订教辅、购买APP费用,给予校长、分担副校长正告处置;从中牟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下降岗位等级或撤职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背本细则第六条的,清退补课费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校长正告、记过、记大过、下降岗位等级或撤职处置。
(五)违背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款的,给予校长、分担副校长正告处置;违背第(四)(五)(六)(七)款的,给予校长、分担副校长正告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下降岗位等级或撤职处置。
(六)违背本细则第八条,属公办校园的,给予校长、分担校长及相关责任人正告处置;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校长、分担副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记过处置。属民办校园的,根据情节轻重,年检定为根本合格或不合格。
(七)违背本细则第九条,属公办校园的,给予校长、分担校长及相关责任人正告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校长、分担副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下降岗位等级或撤职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民办校园的,根据情节轻重,年检定为根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四条 在职教师违规从教的,给予批判教育、诫勉说话、责令查看、通报批判以及撤销当年评奖评优、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资历的安排处理,年度查核定为根本合格或不合格;情节较重的,将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政务处置:
(一)违背本细则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款的,形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给予正告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下降岗位等级处置;违背本细则第十条第(六)款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置。属临聘教师的,作解雇处理。
(二)违背本细则第十一条的,交还违规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正告、记过、记大过、下降岗位等级处置。属临聘教师的,作解雇处理。
(三)违背本细则第十二条、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正告处置。
第十五条 因违规办学行为遭到政务处置的人员,是中共党员的,一起给予党纪处置。
第十六条 对触及违规办学行为人员的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置法》、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置暂行规矩》所规矩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五章 办学行为的监管
第十七条 依照“谁主办、谁担任”的准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管负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中小学对本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的监管负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校园长不实行或不正确实行办学行为监管责任,对县域内、校内违规办学行为处置不力的,将作如下处理:
(一)县市区一年内被市级查办违规办学行为案子3件及以上的,将约谈首要担任人和分担担任人,撤销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查核评先评优资历,列入全市办学行为要点监管县;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张县级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二)校园一年内产生两起违规办学行为或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属公办校园的,将根据本细则第四章的规矩,对该校校长从重处理;属民办校园的,年检将定为不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相关规矩,则从其规矩。本细则由郴州市教育局、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解说。
按成果发布学生排名
责任教育校园举行要点班
安置惩罚性作业、要求家长完结批改作业
......
对以上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细则
你怎么看?
还有未说到的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吗?
欢迎留言评论
来历:郴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郴州市教育局
来历: 郴州发布
我来说两句